商標公告申請在先原則的標準主要基于商標注冊申請的提交日期。具體來說,這一原則是指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時,商標局會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并駁回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以下是對該原則的詳細解釋:
一、申請日期的確定
直接遞交:如果申請是直接遞交到商標局的,那么申請日期以遞交日為準。
郵寄遞交:如果申請是通過郵寄方式遞交的,那么申請日期以申請文件寄出的郵戳日為準。如果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那么以商標管理部門實際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但申請人如果能提出實際郵戳日的證據(jù),則以該證據(jù)為準。
二、申請在先原則的適用
根據(jù)申請在先原則,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是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因此,應(yīng)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
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天提交申請,且商標相同或近似,那么商標局會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三、申請在先原則的例外
優(yōu)先權(quán):如果某一申請人在國外第一次申請的商標在我國申請時享有優(yōu)先權(quán),或者在我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使用該商標并在六個月內(nèi)提出商標注冊申請,那么可以將該申請日期視為在我國商標管理部門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
抽簽決定:在同一天申請且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況下,如果各申請人都不愿意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商標管理部門會通過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
綜上所述,商標公告申請在先原則的標準是基于商標注冊申請的提交日期來確定的。在申請商標注冊時,申請人應(yīng)確保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并盡早提交申請以避免因申請日期問題而失去注冊機會。